您好!欢迎使用依申请公开系统。为保证您及时、有效、依法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,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及办理事宜提示如下:
一、申请的提出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本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申请前请确认以下信息:
(一)确认您所需政府信息尚未公开。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乌审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全文,无需申请。
(二)请如实填写申请表。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,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(三)请准确提供名称、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。
二、申请的办理
(一)办理期限
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,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补正;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,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,如遇需要延期答复的,可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。
(二)办理结果
1.予以公开。已经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径;经审查可以公开的,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,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径和时间。
2.不予公开。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,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;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;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;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,包括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;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、过程稿、磋商信函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;行政查询事项,包括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、工商登记信息、户籍信息、社团登记信息、银行账户信息、股票交易信息等。
3.无法提供。行政机关不掌握的信息;非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,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、分析的信息;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,行政机关要求进行补正,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信息。
4.不予处理。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、投诉、举报等活动的申请;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,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申请;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、报刊、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申请;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,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申请。
5.其他处理。党的机关制发的文件、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,属于党务信息,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(试行)》办理;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、成为国家档案的政府信息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相关规定办理。
三、其他事宜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0〕109号)的相关规定,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,也可以按量计收,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。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上的,申请人对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提供纸质件、发送电子邮件、复制电子数据超过30页以上的行政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用。